疫情期間銷售偽劣口罩100余萬個 四被告被判賠償520萬余元
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8日消息,當日,該院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江西省首例銷售偽劣口罩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一審宣判。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令被告劉某、程某、劉某瑩共同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懲罰性賠償金5208033元;被告鄒理林在2639969元賠償金范圍內與劉某、程某、劉某瑩連帶承擔賠償責任;四被告在全國發(fā)行的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刊發(fā)賠禮道歉聲明;共同支付本案的會計審計費29999.97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蔓延,各省、市、自治區(qū)紛紛啟動重大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一級響應,出臺諸多舉措全民防疫,要求民眾在外出時要佩戴口罩以阻隔病毒傳播。因社會公眾對口罩的需求量激增,國內防病毒口罩嚴重短缺。被告劉某、程某、劉某瑩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1月26日前往湖北省仙桃市尋找口罩貨源時結識了趙某,通過其分兩批次從仙桃市小作坊購買到71萬只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者名稱的“三無”產品口罩,第一批50萬只,第二批21萬只。被告劉某、程某聯(lián)系到廣東省的大買主后,先后雇用兩輛貨車將71萬只口罩直接銷售至廣東省深圳市、揭陽市兩地。
被告劉某、程某、劉某瑩在銷售出第一批50萬只口罩之后,劉某邀請被告鄒某合伙銷售口罩,四被告商定了利潤分配比例和合伙分工。被告劉某占股40%,負責出資并管理資金、進貨、銷售;被告程某占股30%,負責進貨、銷售、管理賬目;被告劉某瑩占股20%,負責發(fā)貨;被告鄒某占股10%,協(xié)助劉某瑩發(fā)貨。
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被告劉某、程某通過楊某等人又先后兩次從湖北省仙桃市小作坊購進“三無”產品口罩約20萬只、10.4萬只、通過網絡對外銷售,并宣稱所銷售的是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使用醫(yī)用口罩。被告劉某瑩、鄒某等人分別在共青城市、德安縣通過順豐快遞向貴州省、廣東省,浙江省、北京市、內蒙古自治區(qū)等多個省、市、自治區(qū)的劉甲、劉乙、戴某等人發(fā)貨。期間,劉某邀請案外人陳某前來幫忙,承諾向陳某支付一定的工資作為報酬,并按成本價向陳某提供口罩。陳某隨即到德安縣協(xié)助被告劉某瑩、鄒某通過順豐快遞向全國多個省份郵寄口罩10萬余只。
劉甲、劉乙購買的部分口罩由當地公安機關寄回德安縣公安局,德安縣公安局委托江西省醫(yī)療器械檢測中心對口罩細菌過濾效率進行檢測,結論為被檢樣品細菌過濾效率檢驗項目不符合一次性使用醫(yī)用口罩YY/T0969-2013的技術要求。經南昌市鼎金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被告劉龍獻、程鵬等人銷售口罩金額為人民幣1736011元。
另查明,德安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贛0426刑初170號刑事判決書,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劉某瑩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鄒理林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中國新聞網 沈雙武 記者 李韻涵)
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8日消息,當日,該院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江西省首例銷售偽劣口罩民事公益訴訟案進行一審宣判。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令被告劉某、程某、劉某瑩共同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懲罰性賠償金5208033元;被告鄒理林在2639969元賠償金范圍內與劉某、程某、劉某瑩連帶承擔賠償責任;四被告在全國發(fā)行的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刊發(fā)賠禮道歉聲明;共同支付本案的會計審計費29999.97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蔓延,各省、市、自治區(qū)紛紛啟動重大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一級響應,出臺諸多舉措全民防疫,要求民眾在外出時要佩戴口罩以阻隔病毒傳播。因社會公眾對口罩的需求量激增,國內防病毒口罩嚴重短缺。被告劉某、程某、劉某瑩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1月26日前往湖北省仙桃市尋找口罩貨源時結識了趙某,通過其分兩批次從仙桃市小作坊購買到71萬只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無生產者名稱的“三無”產品口罩,第一批50萬只,第二批21萬只。被告劉某、程某聯(lián)系到廣東省的大買主后,先后雇用兩輛貨車將71萬只口罩直接銷售至廣東省深圳市、揭陽市兩地。
被告劉某、程某、劉某瑩在銷售出第一批50萬只口罩之后,劉某邀請被告鄒某合伙銷售口罩,四被告商定了利潤分配比例和合伙分工。被告劉某占股40%,負責出資并管理資金、進貨、銷售;被告程某占股30%,負責進貨、銷售、管理賬目;被告劉某瑩占股20%,負責發(fā)貨;被告鄒某占股10%,協(xié)助劉某瑩發(fā)貨。
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被告劉某、程某通過楊某等人又先后兩次從湖北省仙桃市小作坊購進“三無”產品口罩約20萬只、10.4萬只、通過網絡對外銷售,并宣稱所銷售的是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使用醫(yī)用口罩。被告劉某瑩、鄒某等人分別在共青城市、德安縣通過順豐快遞向貴州省、廣東省,浙江省、北京市、內蒙古自治區(qū)等多個省、市、自治區(qū)的劉甲、劉乙、戴某等人發(fā)貨。期間,劉某邀請案外人陳某前來幫忙,承諾向陳某支付一定的工資作為報酬,并按成本價向陳某提供口罩。陳某隨即到德安縣協(xié)助被告劉某瑩、鄒某通過順豐快遞向全國多個省份郵寄口罩10萬余只。
劉甲、劉乙購買的部分口罩由當地公安機關寄回德安縣公安局,德安縣公安局委托江西省醫(yī)療器械檢測中心對口罩細菌過濾效率進行檢測,結論為被檢樣品細菌過濾效率檢驗項目不符合一次性使用醫(yī)用口罩YY/T0969-2013的技術要求。經南昌市鼎金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被告劉龍獻、程鵬等人銷售口罩金額為人民幣1736011元。
另查明,德安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贛0426刑初170號刑事判決書,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劉某瑩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鄒理林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中國新聞網 沈雙武 記者 李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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