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是否屬于新《消法》的調整范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針對記者提出的這一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民法室副主任杜濤表示,在本次修法過程中,各方面對此認識很不一致,爭議非常大。因此,這次修法沒有就知假買假的問題專門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
杜濤指出,在實踐當中,無論是行政部門,還是司法機關,在處理有關知假買假糾紛的時候,還是要結合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作出處理。
新《消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fā)現瑕疵,發(fā)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
上述條款未列舉的其他耐用消費品及服務糾紛是否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定呢?針對記者提出的問題,杜濤回答說:“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消費者要承擔舉證責任,這對消費者來說,是很困難的。有鑒于此,我們作出了這樣的規(guī)定。”有了上述規(guī)定以后,對于六個月內發(fā)現上述商品及服務問題后產生爭議,舉證的負擔就轉到經營者,經營者要證明商品在消費者購買時是沒有問題和瑕疵的。
杜濤表示,在法律條文中,列舉了一些商品和服務,而在列舉之后有一個“等”字,這個“等”是等外,不是等內,也就是說還有其他的商品及服務也可以適用這一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