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虛假廣告,新《消法》規(guī)定,不僅經(jīng)營者需要擔責,包括廣告發(fā)布者在內(nèi)的其他責任主體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處長石宏明確表示,所謂“連帶責任”意味著,虛假廣告代言人將承擔和經(jīng)營者同等責任:“如果你受到損害的話,你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quán),你可以所有的損失都要求代言人賠,你也可以所有的賠償都向(廣告)提供者要求,這兒沒有主次之分,連帶責任的特征就是既可以向他要、又可以向他要,完全取決于消費者自己的選擇。可以兩個都告,你覺得誰有錢就向誰要,都可以,說白了就是這樣。或者你覺得兩個都有錢、都要,也可以。”
消費者受害于虛假廣告、這則廣告由明星代言,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是否可以索賠兩次?北京匯佳律師事務(wù)所主任邱寶昌解釋:“可能消費者有個誤區(qū),他認為向(廣告)經(jīng)營者要,比如賠10萬,然后再向(廣告)發(fā)布者要,連帶責任嘛,再賠10萬,實際上不是這個概念。可以同時向他們兩個主張,也可以向他們的任何一個連帶責任人主張。但是有一個責任主體賠償完畢,就不能再去主張了,因為你的損失已經(jīng)得到了賠償,他不是疊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