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規(guī):明確存量公司調整認繳出資期限
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于2024年7月1日公布《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認繳出資額,什么時候補足?
● 2024年6月30日前登記設立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5年的,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調整至5年內并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調整后的認繳出資期限內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 公司生產經營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國務院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資期限出資。
要調整出資,怎么弄?
● 公司調整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或者調整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數等,應當自相關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公司應當確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對公司調整出資期限、注冊資本加強指導,制定具體操作指南,優(yōu)化辦理流程,提高登記效率,提升登記便利化水平。
公司出資異常,怎么辦?
● 公司出資期限、注冊資本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結合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狀況以及股東的出資能力、主營項目、資產規(guī)模等進行研判,認定違背真實性、合理性原則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
未按照本規(guī)定調整出資期限等,會怎樣?
● 公司未按照本規(guī)定調整出資期限、注冊資本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作出特別標注并向社會公示。
● 公司的股東或者發(fā)起人未按照本規(guī)定繳納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關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于2024年7月1日公布《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認繳出資額,什么時候補足?
● 2024年6月30日前登記設立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5年的,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調整至5年內并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調整后的認繳出資期限內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 公司生產經營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國務院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資期限出資。
要調整出資,怎么弄?
● 公司調整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或者調整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數等,應當自相關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公司應當確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對公司調整出資期限、注冊資本加強指導,制定具體操作指南,優(yōu)化辦理流程,提高登記效率,提升登記便利化水平。
公司出資異常,怎么辦?
● 公司出資期限、注冊資本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結合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狀況以及股東的出資能力、主營項目、資產規(guī)模等進行研判,認定違背真實性、合理性原則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
未按照本規(guī)定調整出資期限等,會怎樣?
● 公司未按照本規(guī)定調整出資期限、注冊資本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作出特別標注并向社會公示。
● 公司的股東或者發(fā)起人未按照本規(guī)定繳納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關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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