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萬年縣“高額”罰款整治違建房引發(fā)民眾爭議
“高額”罰款整治違建房引爭議
萬年縣國土局承認工作失誤致錯發(fā)土地證給未交費村民 律師表示追繳規(guī)費后再罰款不妥
10月份以來,上饒市萬年縣開展“三非”集中整治,列出數百戶“三非”對象名單,一一標出“擬處理金額”,少則數千元,多的達二十多萬元,并“懸賞”兩萬元鼓勵市民舉報。
當地政府解釋,“處理金額”都有收費依據。但有的村民建房用的是“劃撥”的國有土地,之后也被冠以“非法占地”要求補繳出讓金。對于不少村民建房存在違規(guī)之處,當地有關部門承認“平常工作沒做到位”。
律師表示,補繳規(guī)費和土地出讓金是應該的,但有關執(zhí)法部門在平常執(zhí)法過程中也存在疏漏,收取罰款存在不妥之處,更不適合“高額”罰款。
農房有土地證卻被追繳“高額”罰款
萬年縣陳營鎮(zhèn)四方崗村64歲的肖有名在家寢食難安,他要為自己六年前建造的農房向縣里繳納近6萬元建房補繳款項和罰款,因為“他家的房子屬于違章建筑”。
這個消息,萬年縣國土局人員早在10月就來到家中告訴了肖有名,問題出在土地上。
肖有名家建造房子的那塊地的來歷還有些曲折。肖有名有兩個兄弟,哥哥肖永珠上世紀80年代前后參軍,退伍回鄉(xiāng)后分配了工作,接著通過鎮(zhèn)里的土管所買了一塊160多平方米的地,準備用于建房居住。
但肖永珠一直閑置了這塊地,并沒建房,而是在縣里另購了一套商品房。2001年前后,肖有名花5000元從肖永珠手上將這塊地買了過來。
2003年,肖有名開始著手在這塊地上建造農房,于是找到鎮(zhèn)里的土管所人員,得到批準。
建好農房后,肖有名于2004年9月24日領到了土地證。
實際上,肖有名農房所在的這塊地,原本是一整塊地分割出來的,而分割的另一塊地,正是他弟弟肖永炳所有,同樣建起一棟占地162平方米、建筑面積90多平方米的農房,在同一天領到土地證。
現在,肖有名、肖永炳兩兄弟都被要求補繳建房收費款項以及罰款,兩家一共要交近12萬元。
肖有名說,他們的房子還沒有辦房產證,可能在規(guī)劃方面或其他方面確實存在一些違規(guī),但建房六年來,農房都無恙,何況還拿到了土地證。
現在,一棟房子要交6萬元,他不僅不理解而且難以接受。他還說,他家屋后的一棟房子建了沒幾年,大小和他家一樣,造價也相當,去年賣掉了,才值5.9萬元。“我的房子賣都賣不到6萬元,現在要我交6萬元,這罰款也罰得太高了吧。”
被告知補繳建房款項以及罰款的,在村里不只是肖有名兩兄弟,大部分村民都建了房,都在處罰之列。
早交有優(yōu)惠 最高“打七折”
凡縣城規(guī)劃建設區(qū)內未批先建、批少占多、手續(xù)不全、非法買賣、轉讓農村集體或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等行為均在本次集中整治范圍之內。
肖有名被告知須繳納罰款的同時,收到了一封萬年縣“三非”集中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發(fā)給他的一封《致市民的一封信》。
“三非”小組辦公室是由該縣國土局、規(guī)劃局、財政局等多個有關行政部門組成,對非法占有土地、非法建設和土地非法交易行為進行集中整治。
公開信顯示,從2001年4月開始,在縣城規(guī)劃建設區(qū)存在“三非”行為的都將在這次被集中處罰,重大問題可追溯到此前。不過,主動提出接受處罰的,罰款可以優(yōu)惠30%。這次整治范圍是在整個縣城規(guī)劃建設區(qū)。
隨后,當地官方網站“中國·萬年”連續(xù)公布了這次整治的對象名單。名單顯示,整治對象主要分布在該縣陳營鎮(zhèn)和上坊鄉(xiāng),有數百戶,每戶都表明了其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并明確公布了其將要接受處理的金額。其中,處理金額少的在幾千元上萬元,十多萬元的居多,更多的則達二十多萬元。
在一份當地政府出臺的《縣城規(guī)劃建設區(qū)“三非”集中整治處理意見》中,詳細載明了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理金額”標準。比如,涉及非法占有土地的,當地采取先回購,然后出讓的方式,讓村民“完成”房屋和土地的有關手續(xù)。
而“處理金額”則主要包括補交規(guī)費和罰款,比如“對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非耕地上非法占有土地的,如果當事人申請確權,則按照下列收費處理標準:一戶一宅的,按建筑面積120元/平方米回購,并按建筑面積22元/平方米補交規(guī)費,且按建筑面積處以35元/平方米罰款。土地超占的,超占部分按39.48元/平方米補交規(guī)費,處以10元/平方米罰款。且按該地段基準地價100%收取土地出讓金”。
這份《意見》還顯示了在集中處理階段“區(qū)別對待”的措施,如“2010年10月31日前如實申報主動接受處理的,按處理標準總價的30%優(yōu)惠”。這也是記者在采訪中村民所說的“打七折”。如果下發(fā)處理通知在15天內主動接受處理的,可“打八折”,每超過一天,則優(yōu)惠標準減少1個百分點。對于拒不接受處理的,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此次集中整治工作分為三個階段,時間將持續(xù)到明年3月底。
執(zhí)法部門在工作中確有失誤
近年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該縣的“三非”違法行為時有發(fā)生,某些段、某些區(qū)域還尤為嚴重,已到非禁止不可的地步了,若不及時、堅決遏制這種勢頭和傾向,將嚴重破壞縣城市規(guī)劃,制約城市發(fā)展,損害公共利益。
12月14日,萬年縣縣長程文受訪時稱,為避免讓市民產生不公平、不公正的心理,該縣下決心要整治目前的“三非”亂相,要剎住“膽大的人亂建,膽小的人又不敢建”的歪風邪氣,以人為本,讓百姓安居樂業(yè)。
不過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有的百姓在建設房屋后已取得了國有土地證,但當年確實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比如,肖有名兩兄弟所持有的國有土地證,用途為住宅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只有“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方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記者由此提出疑問,這是否說明國土部門當年發(fā)證時存在工作失誤,而且現在追繳出讓金的同時再進行罰款是否恰當。
程文沒有正面回應,只是表示,在整治過程中,可能會觸及一些老百姓(整治對象)的切身利益,但在整治處理時所有的有關收費罰款以及相關的優(yōu)惠措施都是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作為依據的,“而且目前的整治‘模式’并不是萬年縣獨創(chuàng)的,其他縣早就啟動過”。
該縣國土局副局長黃秀松受訪時稱,為了準備這次“三非”集中整治工作,該縣從去年就開始在醞釀,還參考了廣豐、玉山等縣,他們有成功整治的經驗。而對于有些村民在沒有繳納出讓金及有關規(guī)費的情況下,卻持有國有土地證,這說明執(zhí)法部門在平常工作中,確實存在一些工作過錯或者失誤,但對于“三非”行為不進行罰款不追繳規(guī)費也不行,“不可能違背大的方針政策”。
懸賞2萬元鼓勵對“三非”舉報
該縣為了做好“三非”整治工作,還通過公開信表示,鼓勵廣大市民踴躍舉報,自11月1起經舉報查實的,被舉報人又未在主動申報階段主動申報,且不在調查摸底掌握范圍內的,對第一舉報人給予每宗2萬元的獎勵。
12月14日,該縣“三非”小組辦公室綜合協(xié)調組組長黃信波受訪時表示,目前已有173戶“三非”對象主動接受了處理,整治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黃信波稱,在整治過程中的收費和罰款,都是直接進入當地財政的。他說,這次整治是一個大行動,公開、公平、公正,“并不是偷偷摸摸的事情”。
他介紹,財政局專門派了一個負責人參與到“三非”整治工作中。但縣財政局分管綜合股的黨組成員閔向陽在12月15日受訪時卻表示,整治中的收費主要是三方面,土地出讓金、規(guī)費以及罰款,目前只是“三非”小組辦公室開了一個臨時性的專戶,“到時再統(tǒng)一進入國庫賬號”。
律師稱罰款不妥 “懸賞”不宜提倡
江西萍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良茂認為,追繳土地出讓金是對的,不能流失國家收費,而從肖有名的個案來看,國土部門確實存在工作過錯,按照土地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當地不可能將國有土地劃撥給村民建房,村民需要占有國有土地建房,應該以出讓的方式取得。
肖有名兄弟倆曾表示,他們的房子都抵不上補繳規(guī)費和出讓金并接受罰款的價格,但該縣“三非”小組辦公室相關負責人曾對此回應稱,他們家的房子沒有規(guī)劃證,只有土地使用證,沒有房產證,確屬違章建筑。但該負責人稱,“處理金額”都是按照文件來辦的,罰款打折也是經過相關部門批準的,“對于他們(肖有名兄弟倆)這種暫時無錢繳納罰款的家庭,個案問題可以提交討論。”
但這樣的“個案”并非占少數。在當地官方網站公布的“三非”對象中,“處理金額”大多在十多萬元,有的甚至更多。不少“三非”對象認為罰款不合理且過重。
而國土部門受訪時則稱:“村民這是非法占有國有土地,所以現在須先按當時地價回購,然后以出讓的方式返回到村民手中。這樣,村民就應補交出讓金并接受非法占有國有土地的罰款。”
黃良茂認為,當地村民建房的違規(guī)之處,與當地有關行政部門管理沒有到位是分不開的,比如“如果國土局沒發(fā)國有土地證給肖有名,他可能就按照有關程序辦理手續(xù)了,也許就沒有他現在的‘非法占有’國有土地了”,但補交出讓金以及其他規(guī)費是應該的,而這樣的情況下再對村民進行罰款存在不妥之處,何況罰款數額對于村民來說并不是小數。
而對于“三非”小組辦公室的公開信中所稱,“懸賞”兩萬元舉報“三非”對象,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文軍認為,這屬于執(zhí)法機關讓權力讓步于民間,目前有不少執(zhí)法機關在執(zhí)法過程當中存在這類現象,但在處理這類事情上,不值得提倡。
“高額”罰款整治違建房引爭議
萬年縣國土局承認工作失誤致錯發(fā)土地證給未交費村民 律師表示追繳規(guī)費后再罰款不妥
10月份以來,上饒市萬年縣開展“三非”集中整治,列出數百戶“三非”對象名單,一一標出“擬處理金額”,少則數千元,多的達二十多萬元,并“懸賞”兩萬元鼓勵市民舉報。
當地政府解釋,“處理金額”都有收費依據。但有的村民建房用的是“劃撥”的國有土地,之后也被冠以“非法占地”要求補繳出讓金。對于不少村民建房存在違規(guī)之處,當地有關部門承認“平常工作沒做到位”。
律師表示,補繳規(guī)費和土地出讓金是應該的,但有關執(zhí)法部門在平常執(zhí)法過程中也存在疏漏,收取罰款存在不妥之處,更不適合“高額”罰款。
農房有土地證卻被追繳“高額”罰款
萬年縣陳營鎮(zhèn)四方崗村64歲的肖有名在家寢食難安,他要為自己六年前建造的農房向縣里繳納近6萬元建房補繳款項和罰款,因為“他家的房子屬于違章建筑”。
這個消息,萬年縣國土局人員早在10月就來到家中告訴了肖有名,問題出在土地上。
肖有名家建造房子的那塊地的來歷還有些曲折。肖有名有兩個兄弟,哥哥肖永珠上世紀80年代前后參軍,退伍回鄉(xiāng)后分配了工作,接著通過鎮(zhèn)里的土管所買了一塊160多平方米的地,準備用于建房居住。
但肖永珠一直閑置了這塊地,并沒建房,而是在縣里另購了一套商品房。2001年前后,肖有名花5000元從肖永珠手上將這塊地買了過來。
2003年,肖有名開始著手在這塊地上建造農房,于是找到鎮(zhèn)里的土管所人員,得到批準。
建好農房后,肖有名于2004年9月24日領到了土地證。
實際上,肖有名農房所在的這塊地,原本是一整塊地分割出來的,而分割的另一塊地,正是他弟弟肖永炳所有,同樣建起一棟占地162平方米、建筑面積90多平方米的農房,在同一天領到土地證。
現在,肖有名、肖永炳兩兄弟都被要求補繳建房收費款項以及罰款,兩家一共要交近12萬元。
肖有名說,他們的房子還沒有辦房產證,可能在規(guī)劃方面或其他方面確實存在一些違規(guī),但建房六年來,農房都無恙,何況還拿到了土地證。
現在,一棟房子要交6萬元,他不僅不理解而且難以接受。他還說,他家屋后的一棟房子建了沒幾年,大小和他家一樣,造價也相當,去年賣掉了,才值5.9萬元。“我的房子賣都賣不到6萬元,現在要我交6萬元,這罰款也罰得太高了吧。”
被告知補繳建房款項以及罰款的,在村里不只是肖有名兩兄弟,大部分村民都建了房,都在處罰之列。
早交有優(yōu)惠 最高“打七折”
凡縣城規(guī)劃建設區(qū)內未批先建、批少占多、手續(xù)不全、非法買賣、轉讓農村集體或國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等行為均在本次集中整治范圍之內。
肖有名被告知須繳納罰款的同時,收到了一封萬年縣“三非”集中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發(fā)給他的一封《致市民的一封信》。
“三非”小組辦公室是由該縣國土局、規(guī)劃局、財政局等多個有關行政部門組成,對非法占有土地、非法建設和土地非法交易行為進行集中整治。
公開信顯示,從2001年4月開始,在縣城規(guī)劃建設區(qū)存在“三非”行為的都將在這次被集中處罰,重大問題可追溯到此前。不過,主動提出接受處罰的,罰款可以優(yōu)惠30%。這次整治范圍是在整個縣城規(guī)劃建設區(qū)。
隨后,當地官方網站“中國·萬年”連續(xù)公布了這次整治的對象名單。名單顯示,整治對象主要分布在該縣陳營鎮(zhèn)和上坊鄉(xiāng),有數百戶,每戶都表明了其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并明確公布了其將要接受處理的金額。其中,處理金額少的在幾千元上萬元,十多萬元的居多,更多的則達二十多萬元。
在一份當地政府出臺的《縣城規(guī)劃建設區(qū)“三非”集中整治處理意見》中,詳細載明了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理金額”標準。比如,涉及非法占有土地的,當地采取先回購,然后出讓的方式,讓村民“完成”房屋和土地的有關手續(xù)。
而“處理金額”則主要包括補交規(guī)費和罰款,比如“對于在本集體經濟組織非耕地上非法占有土地的,如果當事人申請確權,則按照下列收費處理標準:一戶一宅的,按建筑面積120元/平方米回購,并按建筑面積22元/平方米補交規(guī)費,且按建筑面積處以35元/平方米罰款。土地超占的,超占部分按39.48元/平方米補交規(guī)費,處以10元/平方米罰款。且按該地段基準地價100%收取土地出讓金”。
這份《意見》還顯示了在集中處理階段“區(qū)別對待”的措施,如“2010年10月31日前如實申報主動接受處理的,按處理標準總價的30%優(yōu)惠”。這也是記者在采訪中村民所說的“打七折”。如果下發(fā)處理通知在15天內主動接受處理的,可“打八折”,每超過一天,則優(yōu)惠標準減少1個百分點。對于拒不接受處理的,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此次集中整治工作分為三個階段,時間將持續(xù)到明年3月底。
執(zhí)法部門在工作中確有失誤
近年來,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該縣的“三非”違法行為時有發(fā)生,某些段、某些區(qū)域還尤為嚴重,已到非禁止不可的地步了,若不及時、堅決遏制這種勢頭和傾向,將嚴重破壞縣城市規(guī)劃,制約城市發(fā)展,損害公共利益。
12月14日,萬年縣縣長程文受訪時稱,為避免讓市民產生不公平、不公正的心理,該縣下決心要整治目前的“三非”亂相,要剎住“膽大的人亂建,膽小的人又不敢建”的歪風邪氣,以人為本,讓百姓安居樂業(yè)。
不過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有的百姓在建設房屋后已取得了國有土地證,但當年確實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比如,肖有名兩兄弟所持有的國有土地證,用途為住宅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只有“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方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記者由此提出疑問,這是否說明國土部門當年發(fā)證時存在工作失誤,而且現在追繳出讓金的同時再進行罰款是否恰當。
程文沒有正面回應,只是表示,在整治過程中,可能會觸及一些老百姓(整治對象)的切身利益,但在整治處理時所有的有關收費罰款以及相關的優(yōu)惠措施都是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作為依據的,“而且目前的整治‘模式’并不是萬年縣獨創(chuàng)的,其他縣早就啟動過”。
該縣國土局副局長黃秀松受訪時稱,為了準備這次“三非”集中整治工作,該縣從去年就開始在醞釀,還參考了廣豐、玉山等縣,他們有成功整治的經驗。而對于有些村民在沒有繳納出讓金及有關規(guī)費的情況下,卻持有國有土地證,這說明執(zhí)法部門在平常工作中,確實存在一些工作過錯或者失誤,但對于“三非”行為不進行罰款不追繳規(guī)費也不行,“不可能違背大的方針政策”。
懸賞2萬元鼓勵對“三非”舉報
該縣為了做好“三非”整治工作,還通過公開信表示,鼓勵廣大市民踴躍舉報,自11月1起經舉報查實的,被舉報人又未在主動申報階段主動申報,且不在調查摸底掌握范圍內的,對第一舉報人給予每宗2萬元的獎勵。
12月14日,該縣“三非”小組辦公室綜合協(xié)調組組長黃信波受訪時表示,目前已有173戶“三非”對象主動接受了處理,整治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黃信波稱,在整治過程中的收費和罰款,都是直接進入當地財政的。他說,這次整治是一個大行動,公開、公平、公正,“并不是偷偷摸摸的事情”。
他介紹,財政局專門派了一個負責人參與到“三非”整治工作中。但縣財政局分管綜合股的黨組成員閔向陽在12月15日受訪時卻表示,整治中的收費主要是三方面,土地出讓金、規(guī)費以及罰款,目前只是“三非”小組辦公室開了一個臨時性的專戶,“到時再統(tǒng)一進入國庫賬號”。
律師稱罰款不妥 “懸賞”不宜提倡
江西萍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良茂認為,追繳土地出讓金是對的,不能流失國家收費,而從肖有名的個案來看,國土部門確實存在工作過錯,按照土地管理法相關規(guī)定,當地不可能將國有土地劃撥給村民建房,村民需要占有國有土地建房,應該以出讓的方式取得。
肖有名兄弟倆曾表示,他們的房子都抵不上補繳規(guī)費和出讓金并接受罰款的價格,但該縣“三非”小組辦公室相關負責人曾對此回應稱,他們家的房子沒有規(guī)劃證,只有土地使用證,沒有房產證,確屬違章建筑。但該負責人稱,“處理金額”都是按照文件來辦的,罰款打折也是經過相關部門批準的,“對于他們(肖有名兄弟倆)這種暫時無錢繳納罰款的家庭,個案問題可以提交討論。”
但這樣的“個案”并非占少數。在當地官方網站公布的“三非”對象中,“處理金額”大多在十多萬元,有的甚至更多。不少“三非”對象認為罰款不合理且過重。
而國土部門受訪時則稱:“村民這是非法占有國有土地,所以現在須先按當時地價回購,然后以出讓的方式返回到村民手中。這樣,村民就應補交出讓金并接受非法占有國有土地的罰款。”
黃良茂認為,當地村民建房的違規(guī)之處,與當地有關行政部門管理沒有到位是分不開的,比如“如果國土局沒發(fā)國有土地證給肖有名,他可能就按照有關程序辦理手續(xù)了,也許就沒有他現在的‘非法占有’國有土地了”,但補交出讓金以及其他規(guī)費是應該的,而這樣的情況下再對村民進行罰款存在不妥之處,何況罰款數額對于村民來說并不是小數。
而對于“三非”小組辦公室的公開信中所稱,“懸賞”兩萬元舉報“三非”對象,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律師肖文軍認為,這屬于執(zhí)法機關讓權力讓步于民間,目前有不少執(zhí)法機關在執(zhí)法過程當中存在這類現象,但在處理這類事情上,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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